人民网北京7月3日电全国政协十一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7月2日在北京开幕。政协委员们将视线投注到农村金融工作,对改善农村金融提出了不少的意见、建议。
据了解,2007年底,我国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总额中只有约6%投向农业部门。
农村地区的大部分农户和企业能够获得的金融服务仅限于银行的传统借贷业务。委员们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整体改革方案,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培养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建设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多种金融机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中的竞争效率和规模效益。
委员们提案建议:
1.推进金融组织创新,建立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定位,突出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积极拓展国家政策性银行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扶持领域,继续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二是建立村镇银行,打破地域限制,增加村镇银行的业务拓展空间,允许设立统一法人来统筹管理各分支机构,结合各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及内控机制的状况,采取分类监管方式,推动相关配套跟进,降低村镇银行业务开展的成本。三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由私有资金投资的非存款类放贷机构,鼓励发展社区金融组织,规范民间借贷,重点满足所在行政区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的贷款需求。后续资金来源是这类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可引导他们按照市场原则向银行融资。四是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民间金融组织,有助于发挥民间金融组织的天然优势(限于本地会员),可充分发挥借款人的信息优势,但应实行严格的地域控制以加强对其潜在风险的监控。
2.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业务,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一是创新农村金融政策,放开农村利率市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收益,简化农村金融服务的手续,健全农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农村。二是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农村金融机构也要向农村居民和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如信用卡服务、代理服务等都可以适当向农村延伸。三是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如助学贷款、劳务输出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农用车贷款等都可以向农村居民开放。四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性银行可以按照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与地方政府、中介组织合作开展金融业务,也可以通过委托农村信用社,利用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网络开展信贷业务,占领农村市场。五是支持和鼓励证券公司到县及县以下设立分支机构,以满足城乡居民股票、债券投资的需要。
3.建立农村金融风险保障机制,防范农村“双重风险”。一是建立信贷投入激励机制,促进资金回流农村。尝试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增加对农业贷款的贴息率,使它能够弥补贷款风险溢价。建立重大自然灾害和农业病虫害防治储备金制度,由各级财政出资铺底,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出资加入,滚动用于抵御农业风险,从而保全农村信用资金的安全性。建立农业贷款和涉农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完善“三农”贷款担保机制,防范农业贷款的风险。二是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抵御自然风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从政府的角度,可通过补贴保费的形式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市场,并激励农村金融机构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发展创新业务模式。三是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 的信贷投放。四是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健全内控体系。要加强外部审计监督,增加透明度,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要设立防火墙式的专户资金管理系统,建立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员工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道德风险。
4.拓宽政策性银行支农功能,支持各类银行开展支农业务。在农业发展银行目前承担的粮棉油收购业务之外,扩大其政策性业务范围,使其真正承担起政策性“三农”金融服务的职能。同时推出优惠政策,支持各类商业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支持村镇银行拓展跨区域业务,加大其服务“三农”的力度。
5.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着力打造农村良好信用环境。一是要培育市场主体,完善要素市场,完善相应的市场中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征信环境,把征信体系延伸到农村,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开展诚信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构建奖励激励和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三是完善农村法制,建立欠债赖账法律追究机制,通过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生态,完善农村金融征信环境,搭建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平台。
6.继续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投入。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