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3日电(孙玉波、吴思)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对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进行了规定。
新建建筑应按照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 办法要求,对于新建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供热计量工程时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包括4项内容 办法明确,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等4项内容。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应根据当地民用建筑和供热设施建设年代、寿命周期、能源利用效率、供热能耗以及节能改造成效,选定既有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并制定改造方案,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实施。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供热单位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具备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
逐步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 办法提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设计能耗指标以及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率,对各单位能源消耗进行监管,对供热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
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城市供热计量监管体系,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供热单位逐步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建立包括用户热费、职工补贴、房屋建筑等基本信息的用户个人账户档案,实现个人账户热费网络化管理。
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包含供热计量装置管理、维护、更换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