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广州7月3日电(记者李刚)今天上午,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两个《办法》明确规定,为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失职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同时行政首长也将被问责。
《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要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免职和处分。
《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将追究行政首长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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