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书,你是限制行为能力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我们会建议法院对你从轻处理,请你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月2日,精神病犯罪嫌疑人马某收到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很不情愿地在送达回执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与他一起被提起公诉的还有另外一名精神病犯罪嫌疑人李某。
今年4月15日20时许,独自生活的马某认为村里无人关心过问他,便携带粪叉将灵宝市故县镇盘西村的关帝庙大门撬开进入庙内,用打火机点着了庙内的布条,庙内神像、壁画、轿子、房屋等全部被烧毁。经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烧毁物品价值24610元。无独有偶,5月30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认为同村杭某在言语上侮辱了自己,遂产生报复心理,携带手锯窜至杭某家的枣树地里,锯断了26棵六年生的枣树。经评估,损失价值为1820元。
在审查起诉这两起案件时,办案检察官发现,马某、李某对所提问题辞不达意,精神恍惚,村民说二人是精神病人。为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建议侦查部门对二人作了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经鉴定,马某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属限制责任能力人;李某患有心境障碍(轻躁狂)症,也属限制责任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灵宝市检察院遂对二人分别以故意毁坏财物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讯员王宏杰王松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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