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后残缺的公务员梦》最新进展
刘非改变主意放弃上诉
⊙ 《法制周报》记者 李俊杰
“这个判决结果完全出乎我的意料之外”。6月13日上午,刘非(化名)收到了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1岁的刘非是重庆垫江县的一位乡镇小学的教师。2007年下半年,重庆市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刘非报考了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办事处文秘岗位,分别取得了笔试第一名、面试第一名的成绩。但在随后的政审中,渝中区人事局发现刘曾于2004年与一位女同事发生“一夜情”并被垫江县纪委处以“党内警告处分”,遂对其不予录用。
刘非及代理律师认为,他已经为此受过党纪处分,而后经过努力先后荣获“优秀教师”、“ 优秀党员”等称号,不应因此影响一生。且拒录找不到相应依据,遂将渝中区人事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行政行为。4月29日,当地法院开审此案。
放弃上诉
6月13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刘非诉讼请求后,刘非将结果通知了他的代理辩护律师周泽。希望周继续帮助其上诉。(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周泽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接下来的6月26日,等周泽为刘非拟好上诉状以后,提醒刘上诉期限即将届满。刘非却说,他不准备上诉了。他在电话中告诉周泽律师:“父母不同意我上诉,一审判决后,他们受到了一些冷嘲热讽。”
突然的变故让周泽颇感意外。
刘非向周泽解释称:他的父母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一审的结果对于此前支持他的父母来说,是个致命打击。如果二审依然维持原判,他不愿意再看到他的父母为此事伤心难过的样子。
一审判决书认为,《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具有良好的品行是我国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定条件。被告区人事局是本区的人事主管部门,依据报考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及体检情况确定原告刘非为考察对象后,会同相关部门对刘非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对刘非品行作出综合评价是合法的。公务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需要良好的公众形象,应当具有公众信赖的基础,原告刘非取得考试成绩第一名,只能反映原告当前所具有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等素质相对其他报考人员是优秀的,但不能反映其思想素质、道德品质相对其他参考人员也是优秀的,被告根据《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对原告刘非作出不予录用的《通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告以曾犯错误但已改正,且之后又获得“优秀”、“先进”等荣誉称号,要求撤销该《通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这次对我的打击比2004年的那次更大”,7月2日晚,刘非言语有些激动,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个判决对我的人格简直就是种侮辱,换句话说,对我的评价是极不恰当的。”
“近些年来,在工作和生活上,我谨小慎微,自省检点,还不足以洗刷四年前的错误吗?(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难道我一辈子都要贴着品行不良的标签吗?”刘非说。
“良好品行”之争
周泽认为,中组部、人事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中明确界定:品行是有关道德的行为,它是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一贯性的品性和行为方式的总和。诚然,原告2004年9月因与一位有配偶的女性发生“一夜情”受到垫江县纪委“党内警告处分”。但这毕竟是四年前的事了。这是一次偶然性的错误行为,而不是原告连续性和一贯性的作为,更不是原告一贯性品性的显现,一审法院仅凭这一事实就认定原告“没有良好的品行”,认定事实证据明显不足。四年前受过警告处分并不能够证实原告现在的品行状况。原告在2004年受过处分后,积极改过自新,年年考核德能勤绩都合格或优秀,2006和2007年还先后被党委、政府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在其工作中、生活上均能得到大家赞同。其思想品质、工作能力均能够达到“良好品行”的要求。
周泽表示,按照法院关于“原告以曾犯错误但已改正,且之后又获得优秀、先进等荣誉称号,要求撤销该《通知》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认定,无异于一个人只要犯过错误,就再怎么努力都没有前途了,也不用努力改过自新了。这显然不是任何法律的目的。
“我为他放弃上诉感到很遗憾”,7月2日,周泽在谈到此事时说,也许,上诉真的改变不了什么,但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一个对法律有信仰的人,他还是希望刘非能够上诉,毕竟还是存在二审改判的可能。之后,周泽多次劝导刘非,希望他珍惜自己的权利。而刘非似乎已经心灰意冷。
当记者问及以后的打算时,刘非有些无奈地告诉记者,或许他不会再报考公务员了,他只想平淡地继续他今后的生活。
在周泽的博客里,他记录下了这样一段话:那次“一夜情”经历让刘非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并记入了他的档案,已经成了他的一个历史污点,并可能成为他永远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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