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4日电(记者罗沙 韩洁)记者从中国财政部获悉,由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已经纳入东北地区振兴整体规划范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扩大内蒙古东部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从事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生产取得的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
办法规定,办法实施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8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用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且出租方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为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用发生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
国务院2007年8月批复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标志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进入新阶段,其中将内蒙古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列入了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范围。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