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型农保”),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今年3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调研组,听取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先后赴广东、陕西、山东、河南、北京五省(市)进行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03年以来,新型农保试点工作在全国不同程度展开,北京、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陕西等21个省(市)的270多个县(市)进行了新型农保试点。
各地试点呈现以下主要特征:
(一)着重制度创新。新型农保的制度模式基本上采用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提供的补贴构成,确保老年农民基本生活,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体现社会公平的普惠原则。
(二)突出政府责任。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下发文件、制定实施方案,突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引导作用,体现了社会保障功能。
(三)形成新的机制。五省(市)在试点工作中,努力营造新的工作机制,建立了政府补贴为主、有条件的村集体给予适当补贴、农民适度缴费的筹资机制,各级财政责任分担机制,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保的工作机制,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的监管机制等。
二、存在问题
(一)制度模式有待进一步统一。新型农保自2003年试点以来,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各地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模式、标准、办法不尽一致,存在整合成本高等隐患。
(二)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差别较大。中央及省(区、市)两级财政没有投入,市级财政投入较少,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只靠县级财力是不够的。各地财政补助标准差别大,最高的地方如北京市,每人每月280元,最低的地方如河南省南阳市,每人每月仅为10元。
(三)保障水平偏低。从试点情况看,本级财力较好、能提供财政补助的,养老金水平较高;本级财力较差、财政投入不足的,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保障水平偏低,难以达到保障基本生活的要求。
(四)管理有待规范。一是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一些地区机构编制不健全,经办人员经费没有稳定渠道,更未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基金管理不够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保值增值的渠道。
三、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目前离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只有12年,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唯有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严重滞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间紧,任务重,有关部门要及早起步和筹划,循序推进。
(二)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当前,各地的试点工作亟需进行规范,明确政策目标和方向,统一制度模式,统筹规划、总体布局。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加强对各地的指导。要坚持新型农保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民和政府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以“低水平、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为基本原则。新型农保宜选择“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模式。把基础养老金为非缴费性资金,由中央或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提供。
(三)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建立农保制度,政府是主导。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中央和省两级的财政投入力度,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对于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户、村干部等应给予特殊照顾,多途径解决他们的缴费补助来源问题。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出台后,今年即安排在100个县级单位开展试点。从明年开始,每年按15%的速度扩大试点,在2012年本届政府任期内,将试点县(市)扩大到全国县(市)总数的50%,不断总结试点经验,使制度基本定型。2017年覆盖所有县(市),参保人数争取达到适龄农民的80%。
我们认为,在我国农村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一项惠及八亿农民的德政工程。中央有要求、农民有需求、各界有共识、工作有基础、试点有经验、财政有能力。逐步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条件已基本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