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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基本历史轨迹(图)

  马克思主义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和研究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发展成果,对于政法干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增强捍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也是如此,它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过程中实现了四次伟大创新。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创新

  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探索,形成了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这一探索过程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第一个时期: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探索

  在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在法学理论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毛泽东和董必武。

  毛泽东第一篇完整的文章《商鞅徙木立信论》,写于1912年上半年,主题是关于法律问题的。文中从“良法”论及法的作用,还讨论了民与法的关系。毛泽东青年时期就崇尚法家的变革思想,这为他将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埋下了深深的伏笔。

  董必武在青年时代曾两次东渡日本,考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1917年毕业返回祖国后,又在武昌与人合办过律师事务所。这段特殊的经历,使他成为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人中少有的几个法律专家之一,为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法律篇”贡献了极其珍贵的篇章。

  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已具雏形,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重视人权保障,加强人权法制建设;通过典型案例倡导平等与正义的司法精神;新中国的政体应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废除伪宪法与伪法统,实质是要求彻底推翻国民党统治;对人民民主专政问题的初步阐明。

  第二个时期:新中国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法律实践中的艰难探索

  新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实践,大致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新中国政法工作的起步阶段:1949—1954年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9月29日,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0年3月3日,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

  2.新中国政法工作的奠基阶段:1954—1957年

  1954年9月20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诞生,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和修改了这部宪法,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法律思想,如宪法是根本大法、“搞宪法是搞科学”等。

  1955年,开始逐步建立律师制度。

  1956年9月19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董必武第一次提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第一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

  3.新中国政法工作出现严重偏差阶段:1957—1966年

  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法律理念开始出现偏差和错误。传统的无视法律的社会心理与强大的否定法律的政治潮流相结合,法律虚无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法制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国家立法停滞,既有立法得不到实施;司法制度不断遭到破坏,律师制度夭折;1959年4月,司法部被正式撤销。

  4.新中国政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阶段:1966—1976年

  1966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爆发,又更大程度地破坏了法制。

  尽管有过曲折,但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探索,也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创新。

  从理论上来看,新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律思想可以总结概括为十大方面:关于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要重视司法工作;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开创性提出建立死缓制度;“搞宪法是搞科学”;不能废除死刑;处理国际法律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好审判工作。

  从实践上来看,中国从人治转向法治,走上法治之路,并不是一件轻易而举的事情,而是一个极为艰难的选择。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二次创新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重要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在法律观上有三点值得特别重视:一是“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二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三是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1979年7月1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第一次在党内使用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

  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重建司法部。1979年底,律师工作恢复。

  1982年12月4日,新中国第四部宪法正式通过实施,强调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创造性、系统性地阐述了一系列法律思想,可以总结概括为九大方面: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制止动乱;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创新

  1989年6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第5条第1款。这意味着中国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是中国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

  从“法制”到“法治”,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三次大飞跃。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可概括为:提出并科学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法理学的理论创新、法律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科学范式;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法制与社会主义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在此基础上把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进一步阐明了党与法治的关系,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必须依法执政;关于讲法治与讲政治。强调“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出并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过渡,明确提出并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全面揭示了依法治国的本质,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尽管只有一字之别,其实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反映了治国方略质的飞跃,标志着中国坚定不移地沿着法治之路前进。

  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四次创新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届一中全会选举胡锦涛为中共中央总书记。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伊始,即充分表明了继续坚持走法治之路的坚定决心。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明确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02年12月26日,适逢毛泽东诞辰109周年纪念日。这一天,胡锦涛同志就任后亲自主持的第一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就从学习宪法开始。

  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新的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人本法律观以及在其指导下形成的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是新世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在高层次的会议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进一步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轨迹中,我们可以揭示出“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原理,并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才能引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基本规律。只有很好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中,自觉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和建设者,才能真正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也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

  (本文系作者在“大学习大讨论”专题研讨班上的报告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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