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国内移动商务恶性竞争第一案,日前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新网互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对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苏州新网互联公司对北京新网互联的指控因举证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终审驳回苏州新网互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历时两年多的锋众与新网互联的“丰乐宫事件”恶性竞争案终于尘埃落定。作为国内极其少见的恶意竞争案件在业界和媒体引起了广泛关注,整个案件一波三折,耐人寻味。
新网互联一审败诉真相浮出水面 2006年4月11日原告锋众以被告“采取虚假宣传其产品为“国家产品”;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为由”将苏州新网互联公司和北京新网互联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于2006年11月、2007年7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苏州新网互联公司构成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公开向锋众登报道歉及承担赔偿责任。并停止宣传“短信网址”是“国家产品”的冒充行为。
一审判决后,关于“短信网址”的国家产品说法被戳穿,新网互联导演的不正当竞争丑剧也大白于天下,引起业内哗声一片。
被告苏州新网互联上诉北京新网互联成被告 作为一审败诉方,苏州新网互联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于近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令人意外的是,苏州新网互联公司在上诉中并未对一审关于恶意竞争的判决提出异议,而是将原本同是一审中被告的北京新网互联公司也列为上诉被告,认为北京新网互联公司应该对此恶意竞争案承担主要责任。
苏州新网互联公司在上诉状中原文表述如下:“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为代理商提供统一的产品和市场推广培训,培训形式包括文字材料培训和口头现场培训,本案“丰乐宫事件”中一些“国家产品、个人产品、将客户从陷阱边拉回”等言论是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经销商进行统一培训的结果;在本案“丰乐宫事件”中,苏州新网互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当初的负责人之一杜仲事先征得北京新网互联上海分公司负责苏州地区业务的蒋彬的认可和支持,并且北京新网互联上海分公司要求苏州新网互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派人进入会场,并且事发当时,蒋彬本人也一同前往丰乐宫现场,所以就丰乐宫事件本身而言,苏州新网互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只不过是执行方而已,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应该对此案承担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后果。”
苏州新网互联的此次上诉,引起了业内外与媒体的广泛关注。据知情人分析,苏州新网互联与北京新网互联存在着事实代理关系,北京新网互联为代理商提供统一的产品和市场推广培训,对外宣传肯定是统一“口径”。不过,苏州新网互联此次上诉能否胜诉仍取决于是否能够采集足够的事实证据,但是作为新网互联的代理商控告新网互联的确存在着取证上的困难。
终审驳回上诉 新网互联在“闹剧”中最受伤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定,苏州新网互联对北京新网互联控告,因并不能提供足够的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驳回苏州新网互联上诉,维持原判。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上诉,苏州新网互联与北京新网互联没有赢家。新网互联的的产品短信网址冒充“国家产品”的丑陋行为已被广泛传播,新网互联采用不正当手段也被社会曝光,而这次儿子控告老子的上诉,对新网互联公司形象和产品信誉都产生严重影响。
这次耗时两年之久的离奇“闹剧”终于结束,寻址行业的巨额利润催化下恶性竞争已经引起监管方的重视。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此次案件的评论时指出,新网互联的不公平竞争案,给业内留下深刻的教训。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市场的公平竞争。任何人都不能对他竞争者正常的市场行为进行恶性破坏。更不能编造谎言,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否则必然会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
(责任编辑: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