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本报讯(记者马建敏)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要求,日前,我省出台政策,适当提高全省电网电价水平。
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按照规定,省级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部地区1.6分钱、南部地区1.68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
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北部地区0.3664元、南部地区0.3668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山西、内蒙古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044元和0.324元;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山西电网向我省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68分钱。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内新投产电厂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23元和0.322元(含脱硫加价);陕西国华锦界电厂向我省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核定为每千瓦时0.3068元(含脱硫加价)。
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将我省北部、南部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我省北部电网、南部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5分钱。
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