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销售“三不”保单?
《法制周报》记者 伍洲奇
近日,湖南邵阳刘先生向《法制周报》投诉,称向他推销保险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不具备相应的寿险销售经验;在销售泰康寿险时,不向投保人说明扣除费用等对其不利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在了解相关规定后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向投保人退还全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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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懂投保
刘先生是湖南新邵人,初中文化,以前从来没有向保险公司购买过保险。
2007年10月,刘先生的好朋友孙某加入保险行业,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做了一名业务员。孙某每次见到他,就跟他讲保险的种种好处,请求他买保险,后来刘先生才知道,原来保险业务员为了提升自己的地位,需要完成一定的销售业绩。
面对朋友的苦苦相求,刘先生决定帮孙某一个忙。于是刘先生在2007年10月26日为自己的儿子小刘购买了一份“泰康07卓越财富险”,交纳保险费3000元。但孙某进入保险公司不到一个月,他向刘先生介绍的全是保险的种种好处,而保险的免责条款和退保扣费等却只字没提。
2007年10月26日,刘先生签署了这样一份保单,但是让他感到奇怪的是,保单上“代理人签名”一栏中,却是他人冒充孙某的签名。刘先生当时心里还在嘀咕:“老孙你卖保险给我,连人都不出现,万一我有问题找谁解决?”
发生争议
争端果然发生了。
2008年4月,孙某离开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而刘先生这时才知道,他买的这份保险是必须每年缴纳3000元费用。(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于是,刘先生想退保,他找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邵阳支公司新邵管理处,但却被告知“要退还保险费可以,但是要根据条款扣除相应费用”。刘先生获悉扣费将超过50%。
这让刘先生感到非常气愤,他找到朋友孙某讨说法。孙某很不好意思地说,“其实,我当时对保险的这些规定也不太懂,现在我也没办法,你只能找公司要求退保。”随后,刘先生又拨打泰康保险公司“95522”进行投诉,但是依然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
2008年7月4日,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保监会对于销售此类保险的业务员,的确规定要“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但该规定是2007年12月底才实施的,刘先生投保时并没有生效,因此不能说业务员没有资格。这位负责人还认为,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对刘先生进行了电话回访,录音显示刘先生在“是否向其解释免责事由等规定时”,刘先生的回答是“嗯”,这说明刘先生已经知道了这些规定。但是,刘先生却说,他当时接到电话时正因为在睡觉,他是出于礼貌才“嗯”几声表示在听电话,并不是表示他对这些问题的确认。
而对于在保单上,投保人应当本人签名,而代理人是否必须由推销的业务员签名,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新邵管理处邓经理则表示:“代理人签名一栏可以不由业务员本人签名”。邓经理同时表示,因为刘先生与孙某是朋友关系,现在孙某不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了,所以才支持刘先生退保。(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投保后因投保人的原因退保的,应扣除相关费用后才退回部分现金价值。
律师说法
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
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律师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法也是保险法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是适用于双方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进行补偿的承诺,这种承诺的履行,是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告知有关风险的重要事实为前提,保险人同样也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陈平凡律师指出,保监会于2007年12月22日出台的分红保险管理、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销售人员要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这是一种约束保险不诚信的精神。对于本案,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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