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7月6日《新华网》)
自1997年12月1日《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施行后,铁路运输企业开始收取火车票退票费起,退火车票收费的问题已经存在10个年头了,在此期间引发了大量的争议,但仍无结果。
其原因无非是:铁路运输企业依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三十三条收取退票费属合法行为。但是,问题绝非如此简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因而,铁路运输企业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收取退票费做法显属不公,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三条也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收取退票费显然也违背了这一原则。
通过收取高额退票费牟取暴利之所以能够得逞,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的铁路运输属于垄断行业,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其他选择。
目前,这条“霸王条款”仍在侵害着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仍在全国范围内每日每时都在公开发生着。笔者认为,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强行收取退票费行为,这条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霸王条款”该被依法取消了。(朱海滔)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