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以肇事罪起诉,在我省(云南)尚属首例
面对着这么多的受害人亲属,陈杰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不敢直面他们。
4日上午,当(云南)弥勒县朋普镇庄田村委会新庄村民小组的30名受害者亲属,在弥勒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准备提起他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时,却没有想到,这是我省(云南)首例在事故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驾驶人提起公诉的案件。
案件回放 超高载人货车夺9命
3月12日,弥勒县朋普镇的陈杰邀约了新庄村的17名村民,到10余公里外的农田里帮其砍收甘蔗。
下午5时30分收工时,近10吨的甘蔗都装上了陈杰那辆云G80874的中型自卸货车上,并且甘蔗高度已超出了车帮近一米。因为回家还有10多公里的路,于是,有两人坐进了驾驶室,陈杰让其余的15人坐在了已超高的甘蔗车上。当车仅行驶了111米时,车辆右翻,坐在车上的人被埋于甘蔗下致9人当场死亡。
后经调查,陈杰持C3驾驶证,未按照驾驶证所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定期进行检验的车辆行驶,违法装载且违法载人,行经凹凸不平左侧超高路段时,车辆向右倾斜,所载甘蔗向货厢右侧移动,导致车辆重心向右侧偏移后侧翻于路边,酿成特大交通事故,驾驶人陈杰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实录 陈杰认罪未请辩护人 4日上午,弥勒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了起诉书。记者注意到,起诉书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称:陈杰的犯罪客体上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造成了9人死亡及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公诉人介绍:4月18日,公安机关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杰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起诉意见书,又补充后以交通肇事罪提出,后来又撤回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出起诉意见书。鉴于陈杰自受羁押以来认罪态度好,公诉人还建议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由于陈杰对自己所犯的罪过并无异议,因此,他并没有请辩护人,因此,法庭上也没有见到公诉人与辩护人为何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的辩论。陈杰在认可了犯罪事实、公诉人所提的各项证据后,刑事审理部分不到40分钟就结束了。
之后,新庄村的30人受害者亲属先后向法庭提出了民事赔偿要求。陈杰在法庭上说,也想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根本无能为力。对此,许多受害人亲属也承认:陈杰根本不可能承担得了全部赔偿责任。
省内首例 交通事故不以肇事罪起诉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分管事故处理的副支队长李正道,他说:这不仅是红河州,也是云南省首例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的案子。长期以来,只要是车与人发生的死亡事故,对驾驶人追究责任时,都是以交通肇事罪来起诉定罪。
事实上,车与人发生的死亡事故,除了交通肇事罪外,还可能是防害公共安全罪、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还有可能是其他罪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当出现车与人发生的死亡事故时,如果是在非交通道路上,法律要求调查程序和步骤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进行,但是,调查程序可以参照,定罪就不应该是参照了,而必须是准确定罪,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新闻背后:记者首提肇事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3月13日,记者在全面采访了这一案件后,对公安机关以陈杰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就提出过不同的看法,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起诉。之后,记者又先后采访了与此案完全不相干的律师和检察官。在详细听取了记者的介绍并谈了定罪的依据后,他们均认为记者的观点很有启示意义。
昨天的庭审结束后,记者再次与他们联系,他们认为: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刑期都一样,因此,对于被告人来说,以何种罪名定罪并无实质利害关系,因此,虽然所犯罪行并非都是交通肇事罪,但长期以来却没有被告对此提出过异议、申辩、申诉等,所以,对司法审判人员来说可能就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也不会严格从法理意义上,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研究后准确定罪。
个旧市的一检察官还举例说:一辆轿车载人在公路上违法行驶,发生事故后导致乘车人死亡,那么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这辆轿车开到了一条不是正规道路的偏僻小径,乘车人提醒恐怕有危险不要通过,但驾驶人自信能通过却发生事故致乘车人死亡,那么驾驶人定交通肇事罪显然不恰当,司法实践中更应该根据每一起具体的案件来定罪。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3月13日凌晨,陈杰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之后,陈杰以涉嫌交通肇罪被弥勒县公安局逮捕。再后来,经过多部门调查后,公安机关也与检察机关经探讨后形成了共识,在侦查期间,弥勒县公安局以陈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弥勒县检察院移送了案件及起诉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正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杰移送起诉。(云南网-春城晚报任锐刚)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