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角 王威(检察官)
沪袭警案“动机”不宜由警方公布
距上海市公安局7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袭警案的案发原因:杨佳2007年10月短期来沪期间,因骑一辆无牌无证自行车途经闸北时被闸北警方盘查。
7月1日,犯罪嫌疑人杨佳携带作案工具至闸北区政法办公大楼,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致6名公安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受伤。这起建国以来上海市最严重的袭警事件发生后,对于凶手作案动机坊间也流传种种猜测。及时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对于满足公众需求,回击不实谣言,稳定社会秩序,无疑将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该案由上海警方出面发布案发原因,显然并不妥当。
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警方发布的信息当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杨佳与警方此前的“纠葛”是该案诱因;杨佳的行凶报复的对象也是上海当地的公安部门本身。在此情形下,人们就不能不对上海警方能否客观公正地查明并公布杨佳袭警的动机心存顾虑。
犯罪动机是产生直接故意的源泉,它不仅确定犯罪目的,而且促使危害结果的实现。由于犯罪动机的性质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因而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佳经过精心预谋,持刀闯入公安机关办公场所,暴力袭警分别杀死杀伤多名民警,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重,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自无疑义。但同一性质的犯罪,犯罪目的相同,其犯罪动机也可以各种各样。即使对杨佳涉嫌犯罪的事实认定无误,如果对其犯罪的主观方面认定有误,仍会影响以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日前,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犯罪嫌疑人杨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还要依法监督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务,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袭警案的动机不能由警方来“自说自话”,应该有一个客观、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发布”,笔者认为,这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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