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阳)西城区进步小学保洁员手端盐酸液体下楼时与小学生刘小智相撞,致刘小智被烧伤。记者昨天获悉,认定保洁公司未用封闭式容器盛装盐酸存在过错,进步小学未尽监管职责亦有过错,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两单位赔偿刘小智1万余元。
事件发生在去年7月13日下午两点左右,当时保洁员手端盐酸液体准备去清洗厕所,在教学楼三层楼梯拐弯处与刘小智相撞。液体溢出致刘小智前躯干、左上肢、左右下肢表皮二度烧伤。事后,刘小智父母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学校和保洁公司赔偿1.5万余元。
进步小学辩称:“学校规定,教学楼内严禁追跑、打闹。事发时,刘小智在楼内追跑,没有注意到保洁人员。因此学校无责任。”
保洁公司代理人表示,当时刘小智在学校楼梯上和同学追跑,撞在了正常行走的保洁员身上,导致药剂洒到了保洁员和刘小智身上。事发后,该公司保洁员不顾自己伤痛,赶紧将刘小智带到卫生间内用清水冲洗,随后将其送到了积水潭医院,已尽到义务。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保洁员未用封闭式容器盛装化学物质,并在行走时不注意周边环境,与正常行走的刘小智相撞,导致液体洒出,将刘小智烧伤,保洁员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保洁员是履行职务,故其责任由保洁公司承担。据此,市一中院终审判令北京市京都美保洁服务公司赔偿刘小智10200元。进步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