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7月8日电记者今天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获悉,由该局与天津市保监局制定的《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20日起实施。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对自行撤离现场的当事人,一般不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并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拒不撤离现场妨碍交通的,委托救援清障公司将其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费用由车辆驾驶人承担,同时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办法明确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适用范围是:同在天津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
为解决事故当事人对快速自行处理后可能产生的保险理赔等后顾之忧,该处理办法明确,将设立“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合署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查勘定损一站式服务。对经查勘定损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或其他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由驻“快处中心”交通警察或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王继然 杨毅 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