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又匆忙跟另一女子登记结婚,济阳县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构成重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2年1月26日,被告人吴某与济南市某区的冯某某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吴某以与冯某某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07年11月10日作出离婚判决,并在向吴某送达了民事判决书时告知其判决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当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某在判决书未生效的情况下,持法院判决书又与该区一村民刘某某去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
(通讯员 杨振强 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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