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李伯被偷走5200元,三次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他认为公安局延误出警,遂将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昨天,此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李伯说,今年2月10日傍晚6时40分,他在珠光西路一家小食店吃饭,3个扒手趁他装汤不注意时,偷了他包里的5200元。
他发觉后拦住小偷,并立刻到附近借电话报警,当时是晚上6时56分。他连续报警三次,直到晚上7时30分,警方才赶到现场。他要求民警将3个扒手带回派出所处理,但派出所不了了之,此为失职。为此,李伯表示依据“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的规定,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盗的5200元。
被告越秀区公安分局称,分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处理,不存在延误出警情况。当日下午6时59分,越秀41警区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通报后,26警区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却未见到报警人。晚上7时18分,越秀26警区接到报警后接到了报警人,经初步调查,被盗财物的现场属于珠光派出所管辖,遂移交给珠光派出所处理,但报警人只说嫌疑人穿西装,却始终不能明确指认。
据了解,本案将择日宣判。(记者王晓云、实习生杨春娇)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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