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举行的“刑事二审程序:难题与应对”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根菊提出两点立法上的建议。他认为刑诉法对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以及改判理由的规定前后有矛盾须修改。
刘根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一,关于二审法庭要开庭审理的问题。
我觉得需要对立法进行修改。这个修改,我的意见还是从张军副院长给我们学校学生上课的时候所受到的启发。《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里用的是“应当”。但是如果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那当然前者是“应当”,是必须,后者用了“可以”,虽然词语上有分寸,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89条有同样的规定,如果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申。对于发回重申的案件,一般来讲二审法院不可能开庭审理。作为二审法院审理的是上诉案件,上诉案件无非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第二种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重申,也可以不开庭。因此二审法院百分之百的都不开庭审理并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这一条应当怎么修改?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对于二审法院为什么不改判?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不当,为什么不改判无罪。189条说的是,查清事实以后可以改判。明明知道是查不清事实,为什么不按照162条第三款的规定,指控的证据不足,做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为什么二审法院不这样做呢?不依据它来做?二审法院的法官可以这样说,根据189条的规定,我没有这项内容。如果按照195条的规定,二审程序过程中,可以参照一审程序进行。参照一审程序并不是参照对案件的最后处理决定,因此,我理解为这两者在法条立法的过程当中存在一定的余地或者是一定的矛盾。所以我觉得今后在修改《刑诉法》的时候应当进行修改。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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