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辽宁省旅顺市法院对150名退休职工集体起诉旅顺某厂要求给付拖欠的工资、福利及待遇款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旅顺某厂向原该厂退休职工给付工资、福利及待遇款54.9万元。7月2日,54.9万元已全部发放到退休职工手中。
1998年10月,原旅顺某厂进行改制时将该厂出售给刘某,合同规定刘某承担原企业所有债权债务。但此后该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长期拖欠150名退休职工工资、福利及待遇款,使退休职工生活陷入困境。
2006年7月,150名退休职工向区劳动仲裁提起申诉,要求解决拖欠工资、冬季取暖费、供热补贴费、医疗包干费、报销家属医疗费、工伤费、丧葬费、遗属补贴费等合计50余万元。但仲裁结果未能满足退休职工要求,退休职工遂将刘某告上法庭。
从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旅顺法院陆续接到150名退休职工的起诉。针对涉案人员多,矛盾复杂,以及请求事项多,涉及法律关系多和政府政策文件多,特别是涉案人员年龄较大,平均年龄在70岁以上,民一庭庭长梅莉在主审过程中,认真核对每一笔数据,耐心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及相关政策,细心化解矛盾,逐步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享有该劳动权利。原告150人的各项请求均属其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及待遇,依法应予支持。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厂150名退休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款合计54.9万元。宣判后,被告对其中10个案件提出异议。上诉后,二审法院全部以调解结案。
2008年2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查得知被执行人刘某已将厂房出售给某房屋有限公司,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该厂房,并从中获取54.9万元执行款,从2008年6月起陆续向150名退休职工发放,截止7月2日,该笔款项已经全部到退休职工手中。(孟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