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4日电 题:播撒万山新绿 造福亿万百姓
新华社记者于文静、林艳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14日公布。这是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是遵循发展规律、顺应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的改革与创新,必将带来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我国共有集体林地25.48亿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60%。全国56%的人口生活在山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围绕集体林权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等深层问题一直束缚集体林业发展,7亿多山区人口如何脱贫增收仍是个问题。
从2003年起,国家在福建、江西、辽宁等地率先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5年来累计已将8.78亿亩林地分到农民手中,占全国集体林地的34.5%。这项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基本实现了促进林业发展、山区人口增收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当前,集体林权改革已成为涉农改革的结合点、突破点和推进点,成为破解7亿山区人口脱贫增收问题的重要抓手。《意见》明确提出,将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并规定集体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继续承包。这对广大山区农民持续增收,走向富裕生活有深远意义。
根据《意见》,国家还将通过一系列与明晰产权的基础改革相配套的措施,真正做到还山于民、还利于民、还权于民,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推进森林资源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提高林农科学造林护林积极性,为提高林业收益率奠定基础,结束长期以来林农贷款没有抵押物的历史,为林农扩大林业生产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播撒万山新绿,造福亿万百姓。分山确权,拿到林权证,对林区农民来说就像吃下“定心丸”。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25亿多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使林业生产关系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将成为破解山区人口富裕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抓手,成为我国林业改革、农村改革乃至全国改革开放的又一个里程碑。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会议认为,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和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会议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作为今年农村改革的四项重点任务之一,我国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
这是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确定的内容。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承包人有权依法处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自主经营商品林。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补偿、林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
14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座谈会1月1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要使用好、管理好中央财政先期向14省(市)安排的林改工作经费,全面推进今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07年11月13日15时,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深化林权改革、促进兴林富民”与网民在线交流。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