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亿亩山林“定权”7亿多林农“定心”
■新华时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14日公布。这是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是遵循发展规律、顺应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的改革与创新,必将带来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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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有集体林地25.48亿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60%。全国56%的人口生活在山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围绕集体林权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等深层问题一直束缚集体林业发展,7亿多山区人口如何脱贫增收仍是个问题。
当前,集体林权改革已成为涉农改革的结合点、突破点和推进点,成为破解7亿山区人口脱贫增收问题的重要抓手。《意见》明确提出,将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并规定集体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继续承包。这对广大山区农民持续增收,走向富裕生活有深远意义。
根据《意见》,国家还将通过一系列与明晰产权的基础改革相配套的措施,真正做到还山于民、还利于民、还权于民,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推进森林资源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提高林农科学造林护林积极性,为提高林业收益率奠定基础,结束长期以来林农贷款没有抵押物的历史,为林农扩大林业生产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分山确权,拿到林权证,对林区农民来说就像吃下“定心丸”。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25亿多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使林业生产关系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将成为破解山区人口富裕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抓手,成为我国林业改革、农村改革乃至全国改革开放的又一个里程碑。
条文摘要
●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勘界发证
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落实处置权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保障收益权
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规范林地、林木流转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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