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4日讯(记者曹雷通讯员毕惠岩张伟)济南中院7月11日审结我省首起拒绝外国当事人申请承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件,这是我国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第一案。
1995年12月22日,本案三申请人Hemofarm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签订合资合同,共同成立济南海慕法姆公司,合同约定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永宁公司以其与济南海慕法姆公司之间产生租赁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永宁公司胜诉。
在诉讼中,法院依据永宁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济南海慕法姆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济南海慕法姆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了其申请。
2005年7月,以上三申请人以合资企业经营过程中与永宁公司有分歧及永宁公司违反合资合同为由,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永宁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6458708.40美元。
因永宁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裁决,2007年9月10日,三申请人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承认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的裁决。受理该案后,济南中院民四庭三名涉外法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严谨细致的审理。合议庭认为,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永宁公司与济南海慕法姆公司之间的租赁纠纷,国际商会仲裁院以永宁公司的财产保全违反合资合同为理由而进行的仲裁裁决,明显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也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据此,济南中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作出了拒绝承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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