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判决一性骚扰被告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判处拘役5个月
全国首例办公室性骚扰者获刑
本报讯 据《成都商报》报道,成都一人事经理要求和新来女员工交往被拒后,对女员工强行拥抱并亲吻。
法院认为,今年6月,经理刘仑采取卡住受害人陈丹脖子的行为,造成受害人颈部软组织受伤,性质恶劣,已超出一般“性骚扰”范畴,构成了犯罪。
据了解,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敏认为,由于被告人实施的“性骚扰”的情节、性质,已符合《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其定罪量刑。
性骚扰案之争
检察官:超出一般性骚扰范畴
高新区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称,刘仑在对陈丹实施性侵犯过程中,采取了卡住受害人脖子这一行为,造成受害人颈部软组织受伤,性质恶劣,已超出了一般“性骚扰”的范畴,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刑责。
辩护律师:只是一般性骚扰
刘仑的辩护律师、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义认为,刘仑的行为只是一般“性骚扰”。刘仑利用职务之便对陈丹强行亲吻、拥抱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但这是刘仑求爱不成采取的不理智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他决定为刘仑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
省妇联:该案对性骚扰有警示作用
“这个案子对那些以为‘性骚扰’不构成犯罪的人起到警示的作用。”四川省妇联法律顾问、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敏告诉记者,对本案中的当事人因为“性骚扰”被判刑,从适用法律上来说,是由于被告人实施的“性骚扰”的情节、性质已符合《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其定罪量刑。
江敏认为,本案被告人以为只不过实施了违法行为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解,其行为因为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
性骚扰界定之难
法律上缺少性骚扰的明确规定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但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性骚扰”,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去年5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取证很关键 本案有充分的证据
江敏介绍,一般来讲,“性骚扰”由于是在比较隐秘的地方实施,因此取证比较困难。
但本案中,有口供、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和伤痕,形成了证据锁链,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证据。
(文中人物系化名)
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
2001年7月,西安市30岁的国企职员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对起诉予以驳回。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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