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10天环保公示,燕京啤酒便通过了再融资的申请审核,有律师认为证监会审核上出现了疏忽。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昨天表示:上市公司再融资如何执行环保法规有明确规定,对燕京啤酒的审核严格执行了相关审核标准,不存在漏掉审核环节的问题。
燕京啤酒7月3日公告披露,公司增发获得(证监会发审委)有条件通过。不过,环保部于7月7日才公布了《关于对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而根据环保部门发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保部对再融资项目环保情况进行核查之后,需将核定结果在其网站上公示10天(燕京啤酒的公示日期应为2008年7月7日~7月16日),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函件形式报送证监会。因此,连日来媒体对证监会审核燕京啤酒非公开发行股票程序提出了质疑。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昨天表示,证监会2006年5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第38条)。在实践中,环保部门的日常核查与证监会再融资的核准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两者并不互为条件。依照法律程序,证监会于2008年3月18日受理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在公司报送的申报材料中,提供了本次拟投资的16个项目的相关环保批文。此外,公司还取得了外埠各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保障、质量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自2005年以来的公司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文件。证监会根据法定的发行条件和审核程序,对该公司的再融资申请进行了审核,对照审核标准,证监会在审核中迄今未发现燕京啤酒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存在不符合环保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记者敖晓波)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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