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阳县板桥镇古城村卞长军等六位村民自称在古墓群挖找古钱币,却“意外”挖掘出了春秋时期的青铜编钟等国家一级文物,面对这些在电视上曾经看见过的“宝贝”,卞长军等人很快意识到其中的价值和自身行为的后果,遂向当地警方报案自首。
此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7月15日,滁州市中级法院对卞长军等6名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作出终审判决,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7年5月22日10时许,卞长军伙同本村村民卞长波、卞长天、卞长双、卞云勇及邻村村民衡孝状等人手持铁锨等工具窜至本村北侧的古墓群挖找古钱币。下午3时许,卞长军等人发现挖掘的土层中有绿色的锈迹,意识到下面可能有“货”,便停止挖掘。晚上8时许,卞长军等人又持铁锨、电瓶灯等工具再次挖掘。晚10时许,先后盗掘出青铜编钟二组14件、青铜鼎2件、青铜豆、青铜鉴、青铜斧各1件、马衔12件等文物,并将盗掘出的文物运到卞长天家存放。文物出土后,卞长军等人发现盗掘出的这些器物很像平时在电视上看到的文物,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六人盗掘处系春秋时期的古墓,具有重要的科学、艺术和历史价值,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其中青铜编钟一组9件为国家一级文物,青铜编钟一组5件为国家二级文物,青铜斧、青铜豆为国家三级文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卞长军等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鉴于六人均系偶犯,主观恶性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卞长军等六被告人均以“只想挖些古钱币,主观上没有盗窃珍贵文物的故意”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鉴于其挖到珍贵文物后,即主动投案并上交,主观上没有盗窃珍贵文物的故意,决定对六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安徽商报记者梅克寒、陈石松)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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