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4日,据国外媒体报道,博客作者埃里克·舍恩菲尔德(ErickSchonfeld)周五在科技博客TechCrunch上撰文称,在宣布同Google进行搜索广告合作的同时,雅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相关的文件。
文件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雅虎与Google此次交易的据悉细节,但同时也披露了一些雅虎CEO杨致远和总裁苏珊·德克尔(SueDecker)在周四并未披露的一个重要细节,那便是该协议包括了一项对Google的8300万美元的例外条款。
雅虎周四宣布终止与微软之间的所有谈判,并同Google签署了一份非排他性搜索广告合作协议。根据协议,雅虎将在主站及美国和加拿大合作网站的搜索结果中投放Google广告,雅虎将有权决定Google广告的投放时间、位置和方式。雅虎预计,这一交易可以为其带来每年8亿美元的营收。
协议规定,在服务发布十个月之后,如果Google认为随后4个月来自于雅虎网站的营收低于83333333美元,那么Google将可以终止同雅虎的合作交易。换句话说,也就是雅虎要保证Google在该网站上每月获得至少8300万美元的广告营收,否则Google就会终止与雅虎的交易。考虑到雅虎每季度在美国的广告营收达到13亿美元,且8300万美元只占到雅虎2008年预计营收的1%左右,因此要保证Google获得超过8300万美元的广告营收并不困难。
此外,雅虎和Google签署的协议中还包括一项条款,该条款将使两家公司能够避免遭受反垄断诉讼处罚。条款还规定,如果任何一方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协议。如果雅虎控制权在未来24个月发生变化,并决定终止与Google的协议,那么雅虎将需要向Google支付终止费。终止费为2.5亿美元。两家公司的协议条款规定,当雅虎股权被另外一家公司收购50%以上时,便可认定为控制权发生变化。 (来源:人民网-跨国公司频道)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