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宪制之德国联合抵制电影案篇
联合抵制电影案:宪法在私法中的间接适用 “联合抵制电影案”是德国宪政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首次提出了宪法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强调了基本权利的普遍特性包括对私法的影响,而且它第一次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了“宪法对第三人的间接效力理论”,主张将宪法精神“放射”到私法中去,通过解释私法的方式而使宪法在私人关系中间接适用
上官丕亮
1950年9月20日,在汉堡举行的“德国电影周”的开幕式上,当时的汉堡市新闻处长吕特(ErichLüth)以汉堡新闻协会会长的身份致词时,呼吁电影制片商、发行商和影剧院抵制在纳粹期间因导演反犹太人影片而臭名
昭著的哈郎(VeitHarlan)所导演的影片《不朽的爱人》。
由此,电影制片商和发行商将其诉至汉堡地方法院。汉堡地方法院认为被告的言论违反了德国民法典有关善良风俗的规定,判决原告胜诉。吕特不服,认为法院的判决侵害了其受到基本法(即德国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了宪法诉愿。
1958年1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了著名的“联合抵制电影案”,撤销了汉堡地方法院的判决。宪法法院审理认为,基本权利最重要的功能是保障个人的自由领域免于公权力的侵害,它们是公民对抗国家的防御权。但是,同时基本法上的基本权利形成了一套客观的价值秩序,这种以人格及人性尊严能在社会共同体中自由发展为中心的价值体系必须视为宪法上的基本决定,有效适用于所有法律领域,立法、行政、司法均由此获得了方针与动力。自然地,它也会影响民事法律,没有任何的民事法律可以与它相抵触,每一项规定均须依照它的精神来解释。透过私法领域内各项规定的媒介,基本权利的法内涵成了客观规范,在私法中伸展开来。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必须依照宪法基本权利的精神来审查、解释和适用各项民法规定。法官遗漏这些标准或判决未注意这些宪法对民事法规范的影响,所违背的不只是宪法的客观规范,更以公权力主体透过其判决侵犯了这项基本权利。同时,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在基本权利与私人利益相冲突时,“利益的权衡”是必要的,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在自由民主国家里具有确立价值的根本意义,如果言论形成了对公共福祉至关重要的公共舆论,私人利益尤其是个人的经济利益则须退居其后。汉堡地方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民法关于善良风俗的条款时没有正确认识到言论自由这项基本权利的意义和影响,误解了言论自由这项基本权利与他人的私人利益冲突时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其判决偏离了基本权利的各项标准。
“联合抵制电影案”是德国宪政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首次提出了宪法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强调了基本权利的普遍特性包括对私法的影响,而且它第一次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了“宪法对第三人的间接效力理论”,主张将宪法精神“放射”到私法中去,通过解释私法的方式而使宪法在私人关系中间接适用。这种间接适用宪法的理论既维持了公私法泾渭分明的传统界限和宪法是用来约束公权力的传统理念,又适应了二战后出现的众多强势私人企业团体侵害人权的新情况,实现了宪法保障人权的理念,因此成为德国的主流观点,推进了德国的宪政发展。
作者系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宪法应用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