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讯(记者郭艾霞)“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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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女性发色情图片属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据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并赋予妇女向所在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权利。这是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中,我省又对性骚扰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如果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等形式骚扰妇女,侵害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招录公务员不得歧视女性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妇女维权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用人单位在机构改革和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和排斥女职工;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退职。
同时,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约定女职工的劳动岗位和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国家机关和用人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卫生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对于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应当予以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正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取消其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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