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5月12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要求,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是人民直接民主的体现。民主,即主权在民,也就是说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人民的全体或其代表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我国,一般将民主归结为人民当家作主。民主,依照实现形式的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民主,人民直接参与国家决策,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另一种是间接民主,人民选出代表,委托代表行使只有直接民主状态下人民自身才能享有的权利。从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和人民自身的满意度来说,直接民主无疑是最好的方式,但它只适合小国寡民的状况,在古希腊的城邦国家,这种民主形式曾经盛极一时。但随着现代国家人口的增多、领土面积的扩大以及国家面临形势的日趋复杂性,直接民主制越来越表现出它的弊端,议事效率低下、民粹主义盛行、缺乏专业人才、对社会局势反应迟缓等等,所以它终被间接民主的代议制所取代。
在代议制下,人民通过其代表组成议会,产生政府,行使国家权力。代议制,使得国家主权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分离,议会和政府成为实际上的主权掌握者。但政治实践证明,代议制未必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民选出的议员和政府一旦产生就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他们往往将自己的意志和判断贴上民意的标签为自己的行为张目。西方有句法谚:“人民只有在投票时才是主人,投票结束便成了奴隶。”这种情况在多重间接选举的条件下,由于代理关系的疏远和模糊而变得尤其严重,民意被扭曲甚至亵渎的情况就这样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于是,人们转而又寻求曾经被自己抛弃的直接民主的形式来补足和修正代议制的缺陷。西方许多国家就国家重大事项实行全民公决就是一种表现形式。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并通过人大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可见我国的政体也属于间接民主的形式。为防止出现西方代议制国家民意代表歪曲民意的情况,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的制度安排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对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比如,我国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检举、揭发、控告的方式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直接监督。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近些年来,我国高度关注立法过程中的公民直接参与,就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公之于众,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中群众的智慧。随着我国民主实践的发展,要求政府对自己的重大行政决策征求社会意见也是大势所趋。《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顺应历史潮流,要求市县政府凡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必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是人民民主的新的实现形式。
(作者郝建臻 为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法学博士)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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