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举办的主诉制度十年回顾研讨会上获悉,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从1998年在海淀检察院率先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开始,逐渐在北京和全国推行。
主诉检察官改变了行政方法管理检察业务的模式,把原来主管处长和检察长审批案件的权力,直接下放给主诉检察官,是我国对检察制度中基层办案模式的巨大变革,对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中,近90%的检察院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全国2.6万名检察官中,有三分之一的人成为主诉检察官。2007年的最新统计表明,在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39万件案件中,几乎一半的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办理。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几乎全部重特大及疑难案件,都是由主诉检察官承办的。同时,检察机关的公诉案件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主诉检察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片面追求荣誉和待遇,公诉人队伍不稳定。只强调给检察官放权,加重责任,但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还不配套,主诉检察官制度与检察院组织法制度衔接尚未完成。(请见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