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调查中采用“钓鱼”方法,早已引发诸多争议。山东省平度市交通稽查“钓鱼执法”事件再度把公众、媒体和学者拉回到这个漩涡(详见本报7月13日2版报道)。
到底这种执法方式是否妥当,能否允许呢?我觉得不能一概而论。
我始终认为,有的情况下是可以的,有的情况下是不行的,关键是看它是在什么情境下实施,是否符合我们所熟悉的比例原则。
曾经有位局长也为“钓鱼”是否合法苦恼过,并问过我类似的问题。他的单位负责对公共电话亭服务的监管。有消费者举报一个电话亭滥收费、收费不开发票。于是,这位局长便带着一个执法人员,假扮消费者前往该电话亭打电话。付完钱,果然发现该电话亭的老板多收费、不开发票,于是他就亮证处罚。不管老板有怎样的异议,在我看来,这种“钓鱼”效应显然是好的,也是广大群众所期望看到的。我们也会为这样的“钓鱼”鼓而呼。
但是,从有关“平度事件”的报道看,似乎是“钓鱼”钓出格了,钓出了问题。但我还是不愿意轻率地下结论,我还是想细心地考察“钓鱼”手段与执法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着适当的比例关系,是否超出了比例限度,然后再给出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判断。我们可以用经典的“三阶理论”作为尺度,一步一步地衡量。
首先,比例原则要求手段对于目的来说必须是妥当的,是能够实现目的的。那么,平度交通稽查采取“钓鱼”手段能否有效地治理无证出租非法运营呢?
恰好在这点上,我们从有关媒体的报道中发现,平度交通稽查的“钓鱼”是很成问题的,因为它“舍近求远”,“不钓本地的”,对本地交通运输市场的治理没有取得任何实效,“平度市面上经营的微型面包、桑塔纳等"黑车",在马路上依然随处可见,甚至多于合法出租车的数量”。这很容易让我们得出这种“钓鱼”手段是违反了妥当性原则,而且也不禁让人对其背后的执法动机和目的产生疑问———他们是真的去履行法定职责呢?还是打着执法的幌子去用权力寻租、非法创收?
其次,我们还得帮着平度交通部门去寻找是否有比“钓鱼”更加有效、而且对当事人损害更小的执法手段?能否找到一剂良方,能有效地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双赢或者多赢的局面?这种寻觅,实际上包含了“三阶理论”的后两个判断尺度与权衡,也就是我们都知道的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原则。对于这种权衡的核心思想与追求的目标,德国人有一句比喻,叫做“不拿大炮打麻雀”,英国人也有一句类似的话叫做“不用蒸汽锤轧钉子”,我们也有一个俗语叫“杀鸡不用宰牛刀”,说的都是一个意思。
那么,我们必须要追问的是,政府对于“黑车”“非法运营”的惟一策略难道就是严打吗?这也是长久以来萦绕在我心头的一个问题。我们看到,在“打黑车”的浩大声势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把行政执法行为演变成了经营性创收行为,这附带地打出了潜在从业者、公众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怨气。
所以,一直以来,我就有一种观点,也一直在鼓吹着这种看法,就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的现阶段,政府对促进就业应该负有更多、更大的职责。但是,促进就业绝不是简单的要国家多投资、拉动内需、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也包括政府要积极转变观念、调整职能、改换手段,从中释放出更多的就业机会。
首先,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解决即得利益者、潜在从业者、消费者和政府的各方利益冲突,及时根据城市的发展不断及时调整出租车的容量;还要重新精细地核算合法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让守法者支出的成本永远比违法来得低,让大家心甘情愿地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