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看法
刘行
从7月20日起,北京正式进入“奥运时间”,奥运交通管制开始全面实施:所有车辆将按照单双号行驶,“错时上下班”,部分道路的奥运专用道也在今日开启……这些措施意味着对市民正常交通权益的一种管制。
(7月21日《法制日报》)
从单双号限行方案发布到实施,在这仅仅20余天的时间里进行了五六次补充或微调,交管部门关切民生、回应市民需求所体现出来的态度和高效率,值得赞赏,但也折射出我们目前在交通管制法治化方面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方面,在交通限行措施的定位及法律依据方面。按照干预行政所应奉行的“无法律即无行政”原则,交管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交管部门对公民使用自己汽车的自由进行限制,对公民课以义务,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于交通限行的规定,但此次北京市《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援引的制定依据为带有地方法规性质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而没有发现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
应当说,这不是交管部门的大意或疏忽,概因国家层面的法律所确定的交通限行措施往往具有瞬时性临时性、应急性和无偿性,而此次奥运交通限行方案虽性质上为“临时性”,却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在长达两个月时间里具有常态性,而且需要给予受影响的机动车所有者以适当补偿。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立法者直接按照“自主立法权”,授权交管部门对涉及公民私人财产权使用的事项直接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另一方面,在交通限行措施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方面。现代法治行政,不论是政府的给付行为还是干预行为,无不实行比例原则和公民参与原则,前者要求任何政府措施的采取必须给相对人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化,后者则要求行政措施尤其是赋予相对人义务的措施在作出之前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这既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更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最低限度尊重。从目前实施的奥运交通限行方案来看,大体上体现了比例原则,通过各种人性化措施使得对市民的正常生活影响减至最小,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公民参与原则,交管部门在方案发布之后积极回应民意的正当需要,积极作为,使正式施行的方案更加完善和健全。
但遗憾的是,比例原则和公民参与几乎都是在方案制定公布之后逐步实现的,是通过事后纠偏的方式进行的,尽管从最终的实效上看,结果可能都一样。但这种事后弥补的方式缺乏事前“正当程序”的过滤,无疑充满了或然性和不规范性。究其原因,同样在于我们目前关于交通管制的法律不健全、不具体,程序不完善。
从长远来看,尽管每一次交通限行措施都是临时的,但在特别情况下采取交通限行措施则具有必然性和长期性;尽管每一次交通限行措施都是应急的,但随着应急情况的不断出现,也呈现出逐渐常态化的特征;尽管此次交通管制措施针对的是北京奥运,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内诸多城市迈向国际化,其他城市在遇到相同或相似情况下同样会面临交通管制问题(比如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也必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北京市此次奥运交通管制方案体现了便民、灵活、高效的理念,相信也会起到预期的良好效果,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以此次奥运交通管制为契机,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全方位提升我国交通管制的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