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讯6月10日,进贤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何某、梅某夫妇赔偿原告万某父女4人医疗费、车损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800元。
2007年2月13日12时30分许,被告何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妻子梅某)沿进阳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进阳线4km+60m处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万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无尾灯)在三阳集乡八房路口处停车下人,被告何某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的紧急制动距离,致车头部位与三轮车尾部相撞,导致三轮车上乘客万某的3个女儿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路边一栋民宅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告的3个女儿受伤后被送往进贤县人民医院救治,共花去医药费3182.07元,原告万某的三轮车车损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1870元,评估费190元。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何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原告的3个女儿无责任。事后,被告未给付分文,4原告遂诉诸法院。
进贤法院民三庭受理此案后,多次组织双方到庭调解,法官们通过寻找切入点,对原、被告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李平仂、李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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