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非自己亲生,侯某在结束与薛某的婚姻生活后,向薛某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自小孩出生至今自己所承担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近日受理了此案。
原告侯某与被告薛某1999年开始同居生活,两年后薛某生下一名男婴。
2004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2月,侯某在前往当地派出所为小孩办理户口时,被告知首先应进行亲子鉴定。后经公安部门司法鉴定,结论为孩子并非侯某亲生,夫妻感情由此产生裂痕。今年3月,夫妻两人解除婚姻关系,结束了近10年的共同生活。
侯某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在与薛某同居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抚养非亲生子的法定义务,他7年来为抚养孩子的经济支出对薛某而言构成不当得利,薛某应予以返还。同时,侯某表示,自己的心理和精神遭受重创,要求薛某一并赔偿精神损失。这两项索赔合计共3万余元。(通讯员浦威)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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