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在昨(21)日开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两部地方性新法规草案——《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草案)》首度提请审议。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发展、人民调解员的产生、调解行为的规范、调解协议的履行、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人民调解对象界定为民间纠纷不同,条例草案将人民调解的对象界定为矛盾纠纷,明确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的各种矛盾纠纷,既包括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也包括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但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恩怨等各种因素。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草案)》首次将村道纳入调整范围,使村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有法可依。
实施办法草案有不少亮点:
——在公路规划制定中引入公众和专家参与机制,在规划实施中引入社会监督,以避免随意变更公路规划、扩大规划范围等情况;
——针对收费公路路况差的问题,对收费公路的养护资金、养护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收费公路经营者严重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法规的,省政府可以撤销收费公路的收费权;
——总结汶川特大地震经验和教训,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范,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了公路建设、养护、经营等单位的义务,对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物资的准备、应急演练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