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市三医院原院长判12年
本报讯 (记者 肖玉 实习生 蒋赢)昨日,市高院在市五中院,对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松涛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判决刘松涛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并对其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31.195万元及其收益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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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巨额受贿
2000年12月26日,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刘松涛作为我市公招引进的高级医务人才,当上市三院院长,并兼任该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组长、重庆市临床检验中心主任等职务。到任后,他大刀改革,被誉为“改革院长”。
2006年初的一天,市检察院收到举报:“刘松涛以改革之名,违规开展对外医疗合作,收取合作方支付的款项,并在医疗设备采购中,收取巨额贿赂。”经过侦查,刘松涛很快被立案查处。
该案一审庭审时,刘松涛只承认部分受贿事实,但表示受贿数额差距太大。他认为,这其中有很多属于他的投资收益。对于指控他帮他人谋取利益,刘松涛也表示否认。他还表示,自己对医院有重大贡献,请求法院轻判。
终审维持原判
今年初,市五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松涛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数家医药公司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对其判刑12年。
不服一审判决,刘松涛向市高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与一审庭审时滔滔不绝的自辩不同,昨天,46岁的刘松涛安静地坐在被告席上,一句话也没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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