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修改,今天通过了海口市政府常务会的审议。据此,海口市农合将取消一级医院起付线,让农民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财政补助标准提高 调整后的政府财政补贴标准有所提高。
据介绍,调整后的海口参合农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2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部分按年人均20元收取,中央财政按年人均补助40元,省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2元,市财政按年人均补助22元,区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8元。
每年一次定期缴费,目前拟定筹资时间是7月至9月,农民交纳参合资金后,从次年元月起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
门诊看病可报销两三成 海口是我省第一批开展门诊统筹工作试点的市县。
修改后的办法加入了“兼顾门诊统筹”原则,不再设立个人账户,资金也不再划入参合农民个人账户,而采取统筹方式,对参合农民的门诊医药费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对于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补偿为符合规定范围内总医药费用的20%,镇卫生院就诊补偿为符合规定范围内总医药费用的30%。
孕妇产检定额补助80元 对孕妇产检给予适当补助。新规定明确,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参合孕妇,在一级医院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给予每人定额补助80元。孕妇做完最后一次检查后,凭发票及《孕产妇保健手册》在提供产前检查的定点一级医院给予补偿。
新生儿医保有保障 据了解,由于海口市现阶段实行每年一次缴费制度,因此有部分新生儿出生后无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为了扩大受益面,海口市决定将错过参合缴费时限的新生儿也纳入补偿范围。
据新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分娩后,如已错过缴费时限,其婴儿在本保障年度内可以享受到参合人员的同等待遇,该参合产妇及其婴儿的补偿费用合计计算。
取消一级医院起付线 修改后的规定取消了一级医院(镇卫生院)起付线,在一级医院住院实行分段按固定比例报销,即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即一级医院住院实行分段补偿,300元以下(含300元)部分报30%(与门诊一样),300元以上部分报75%,目前略高于城镇居民医保。
有关人士表示,这样可以尽可能把病人留在镇卫生院治疗,既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又可以有效减轻新农合基金的支付压力,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镇卫生院的资源作用。
实行保底制和二次补偿 按照新规定,在不超出封顶线范围内,参合农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达不到实际支出费用的30%时,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偿,这一保底比例也较城镇居民医保略高(居民医保为20%)。
同时,新农合的常规补偿对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也做到了尽可能的广覆盖,而二次补偿则对那些得到常规补偿后,医药费用仍然很高的参合农民进行的追加补偿,是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补偿。(记者卓上雄)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