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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认可台湾和解笔录 减少两岸维权成本

  本报讯 记者郭宏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陆法院只能裁定认可台湾民事类公文文书。那台湾地区地方法院刑庭作出的和解笔录能否认可呢?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了一份特殊的和解笔录,法官认为该笔录虽然由台湾地方法院刑庭作出,但涉及事项是民事部分,可以裁定认可。

据悉,这是大陆法院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刑附民和解笔录。

  台湾日南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进湖与香港全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正智于2002年7月20日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香港全通将其持有的福建全通资源再生工业园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858万股(每股一美元)给日南公司,日南公司将占福建全通总持股数的30%。合同签订后,日南公司汇款198万美元至香港全通。后因福建全通一直未将股权办理移转登记手续,又未将款项退还,日南公司遂于2003年底以陈正智等兄弟三人犯有诈欺罪为由向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

  2004年2月23日,日南公司又以陈正智等兄弟三人及香港全通、福建全通为被告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给付新台币6575.58万元及利息。经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庭审理,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等人愿意连带给付原告4648万元整。为了拿到这笔赔偿款,日南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认可。目前这一案件已经顺利审结,厦门中院作出裁定,认可了这份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和解笔录。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民事类公文文书。但日南公司一案的和解笔录却是由台湾地方法院的刑庭作出,这份和解笔录是否属于民事类公文文书呢?厦门中院法官周红岩认为,笔录虽然由刑庭作出,但涉及事项是民事部分,因此可以裁定认可。这份和解笔录相当于大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厦门中院裁定认可这份和解笔录,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作出了重要参考,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当事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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