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奥运特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须获得许可
7月24日(星期四)下午16:00-17:00,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中国奥林匹克标志及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等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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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双建今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有些报刊或者杂志代发行的一些印有奥林匹克标志或特殊标志的,依照法律规定应该是不允许的。前提必须是获得许可才可以使用,如果没有获得许可,不管是在广告还是在一些杂志上使用,这都是违法的。
关于运动员代言广告的问题,比如说刘翔,付双建表示,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我国在法律层面主要适用了三个法律,一个是《商标法》,一个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还有一个是《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因为这个范围是用这两个条例和一个法来规范的,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这几个法规所规定的行为,那么就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这些行为。如果你没有使用刚才讲的已经注册、登记和备案的,这些都不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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