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维护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各普通高中不得跨设区市招生,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
我省规定,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各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跨设区市招收的学生,各地教育部门不得办理注册学籍,并应责成相关学校将学生及时退回原籍所录取的学校。此外,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市直普通高中(包括高校附中)如要在本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招生,必须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并限定招生人数(班额超过50人的一律不得批准跨县市招生)。(记者张武明) (来源:江西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