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7月26日电(记者伍彧彧通讯员辛艳慧)日前,山西省实施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以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
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对流通环节实行差价率控制,在出矿价(车板价)基础上(不含运杂费),综合经营差价率加价幅度不得超过6%。
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规范煤炭运销系统收费,及时上报电煤销售价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煤炭运销系统收费的通知》,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山西省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的价格,由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统一摸底;其它煤炭生产企业的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煤运系统联合摸底,报上级物价部门备案。
各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据了解,全省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今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此举执行至今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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