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中学生小东(化名)在昆玉河游泳时溺水身亡,其父母认为,小东死因是其与一游船相撞。昨天,小东父母起诉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和海淀区城管大队,索赔91万元一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东游泳时与船只发生碰撞,且无法证明三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因此判决驳回了小东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小东父母表示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中标明:昆明湖——玉渊潭——南护城河——通惠河高碑店湖河段为风景观赏河道,禁止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滑冰或开展其他水上活动。该案中,小东在事发时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其应当具备分辨是非和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其下水游泳,本身具有过错。
判决表示,证据可以证明,在小东下水游泳的地点设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由此可以证明河湖管理处和城管大队已积极行使了相应的管理义务。京城水系公司的船只在昆玉河河段内行驶,系其正常的经营行为。根据小东同学的陈述及尸检的结论,均不能证明小东游泳时与船只发生过碰撞。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记者张蕾通讯员郑红艳)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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