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继续对生活仍不稳定的地震受灾群众给予救助—— 第一阶段政策8月到期 五省市每人每天1斤粮10元钱 5月17日,国务院决定,在3个月内向灾区困难群众每人每天发放1斤口粮和10元补助金。民政部和财政部要立即制订具体规定。
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民政厅要求,对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0.5公斤成品粮,补助期限3个月;对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3个月。补助金和救济粮从5月28日开始发放,确保6月1日前全部发放到灾区困难群众手中。
根据四川、甘肃、陕西、云南、重庆五省市上报数据,截至目前,第一阶段的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已救助“三无”人员881.5万、“三孤”人员26.1万,共发放补助金28.01亿元、救济粮11.73万吨。
从灾区反馈的情况看,此项临时生活救助政策的实施,切实解决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在缓解受灾群众灾后紧张的情绪、树立恢复重建家园的信心、维护灾区社会的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后续政策从9月持续至11月 三省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7月12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自9月至11月间对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实施3个月后续救助政策。后续救助政策按照“确保生活,突出重点,促进自救”的原则,对三省灾区需重点救助对象人均每月补助200元,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三孤”(孤儿、孤老、孤残)等人员的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三省人民政府制定。
后续救助政策主要包括:“三孤”人员;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重伤残者家庭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后续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申请、村民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定的程序确认。
救助对象确认后,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向其发放补助金。发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受灾群众凭《灾民救助卡》直接从县、乡民政部门领取补助金;另一种是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将补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户。
12月后纳入城乡低保等制度 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每年600元 后续救助政策到期后,对于生活困难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可分别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灾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农村低保制度是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所以低保标准都是由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和公布执行。目前,除了少数东部发达地区,一般地方都参照国家每年公布的贫困标准来制定。2006年国家公布的贫困标准是年人均收入683元,2007年是693元。为实现稳定持久地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目标,要求各地制定的低保标准原则上不应当低于国家公布的贫困标准,这主要是由于国家公布的贫困标准是维持农村居民温饱的绝对贫困线,农村低保起码应该保证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绝对贫困线,否则就无法保证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但低保标准也不宜比贫困线标准高得太多,否则会不利于鼓励群众生产自救。目前全国已实施农村低保的中西部地区年低保标准一般在600—800元之间,东部地区一般在1000—2000元之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采访人:记者潘跃解读人:民政部相关部门负责人)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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