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论坛
基督教与西方婚姻家庭制度 因夏娃偷吃了伊甸园的果子,上帝惩罚妻子让她“依附于她的丈夫”。因此在法律上,妻子一直没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她的法律事务只能够由她的丈夫来代表。
徐爱国
中国传统婚姻与家庭的构成要素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嗣”。西方法律上的婚姻则是;“男女之间共同生活的合意”。中西婚姻理念之间的差异与基督教的教义相关吗?生育权应该由夫妻双方享有?还是系于上帝之手?西方禁止堕胎的法律有宗教上的理由吗?同性恋“夫妻”能够申请结婚证以得到婚姻法的平等保护吗?这些问题的问答,都牵扯到基督教在西方社会的影响与沿革。
基督教对现代法律制度、观念的影响,莫过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现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可以一般地解析为这样几个方面的元素: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为了共同生活而达成的一个合意,他们生育和抚养着后代,以此延续人类的繁衍。其中,每个元素都折射着基督教的义理。
圣经上说,上帝按照自己的样子造了一个男人,然后从这个男人的肋骨中抽出一根造就了女人。因此,男女本为一体,女子为男子骨中之骨,肉中之肉。当一个女子长大成人,她将离开她的父母,回到她丈夫身边。这便是婚姻西方“男女的结合”,“夫妻合意与同居”的神学根据。
婚姻家庭制度从古代向现代的发展,以“夫权”和“家父权”的消失为标志。古代的婚姻和家庭,以家族的延续和政治上的联盟为目的,西方如此,中国古代也是如此,此种传统下的婚姻与家庭在法律上的表现,便是男性家长对妻妾与儿孙法律上的绝对权。现代的婚姻与家庭,意味着妻子和子女地位的提升,婚姻与家庭不再被看作家族血脉的传承,而是夫妻之间个人的意愿,以及他们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有限特权的亲权关系。在古罗马,古代家庭让位于现代家庭,便是市民法向万民法的发展。在这个时期,基督教正在崛起,基于家族制度的婚姻转化为基于个人意志的婚姻,基督教的作用功不可没。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时候,盖尤斯和德莫斯迪努斯关于婚姻的定义成了官方学说:“男女之间的结合就是保持不可分离的生活关系”;“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神法与人法的结合”。
夫妻是一体的,因此婚姻不能够离异,这是西方18世纪之前天主教的传统。因夏娃偷吃了伊甸园的果子,上帝惩罚妻子让她“依附于她的丈夫”。因此在法律上,妻子一直没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她的法律事务只能够由她的丈夫来代表。英国1936年《法律改革条例》颁布之前,妻子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责任一直由她丈夫来承担。丈夫向未婚妻诋毁第三人的名誉,丈夫要向该第三人承担名誉损害的责任;丈夫向妻子诋毁该第三人,他并不承担责任,因为夫妻之间的交流不构成“公开”诋毁他人名誉,这属于配偶之间绝对的豁免权。
怀孕的女子是否可以堕胎?这是西方国家永久的争论话题。20世纪中叶以前,堕胎如同卖淫,都被认为是社会所不可容忍的恶习,乃至宗教上的罪恶。1969年,美国天主教的牧师们还在说,所有的生命都出自上帝之手,人的生殖能力为上帝所赐,唯有上帝才能取走生命。《圣经》上说,“你的手创造我,造就我的四肢百体”。堕胎者,实际上就是把自己凌驾在上帝之上。教主们说,“人从受孕的那一刻起,就是一个生命”,“上帝造人于母腹之中,人的一生从母腹直到将来”。因此,堕胎就是杀人。而且,按照现代医学,精子与卵子一旦结合形成受精卵,它就包含了孩子的性别、肤色和智力特征,有了独立于母亲的人格。
这样的看法一直伴随着西方国家法律的争论,直到1973年美国的罗伊案,法官们才考虑到禁止堕胎对母亲带来的现实伤害。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女权运动和自由主义运动,才开始遏止了天主教禁止堕胎的呼声。在实践中,法官们则采取了一个中间的尺度:妊娠12周以前可以堕胎,22周以前可干预堕胎,22-23周之后堕胎为犯罪。
当同性恋者呼吁社会认可的时候,法律冲突也应运而生。三对美国同性恋伙伴,分别共同生活了4到25年,其中二对伙伴收养了子女。1999年,他们向当地政府申请结婚证,以维护他们“配偶”之间以及“父母子女”之间的如同异性恋婚姻家庭那样的相关利益。政府认为,同性恋“婚姻”是两个人“同居和合意”,但是缺少“男女两性”的构成要素;同性恋家庭具备了“抚养”后代的特征,但缺失“生育”后代的要素。当政府拒绝他们要求之后,他们把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定政府发放给他们结婚证。官司一经提起,舆论一片哗然,报纸、电台和电视纷纷报道。支持者认为不给他们发放结婚证是一种法律歧视,反对者认为如果认可了同性恋婚姻就会对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产生致命的冲击。法官们之间同样也存在着意见的分歧:如果判定政府发放结婚证,那就意味着对婚姻为“男女共同生活体”传统的否定,从而无法遏止通过生物技术改变人类性别的行为;如果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就与“法律同等保护”和“反对法律歧视”的原则相冲突。在综合了各种考量之后,法官们达成妥协,一个方面,法院判定原告能够得到异性恋婚姻家庭一样的法律保护,以贯彻法律同等保护的原则,另外一个方面,法院不支持原告得到结婚证,以维护婚姻家庭乃是“男女共同生活以生育和养育后代”这一传统。
在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上,基督教一直表现为传统和保守。它曾经把婚姻从家族的束缚中解放了出来,但在同时,它也以传统和守旧束缚着人类个性的发展。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