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福利一词是由美国人休斯于1976年提出,是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其实,早在1822年英国就出台了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马丁法案》,之后,法国、美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法案。
进入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开始,动物福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阶段。英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动物福利法,对动物的保护已不再仅仅是禁止残忍虐待动物,包括对动物提供适当的饮食起居。其他欧洲、美洲国家也都进行了动物福利立法。东方国家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在上个世纪也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
中国遭遇动物福利贸易壁垒 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已经遭遇其他国家的动物福利壁垒。由于西方国家动物福利立法已相当完善,对动物产品的质量要求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因此遭到拒绝,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利益。2003年1月,欧盟理事会提出,欧盟成员国从欧盟外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之前,应该将动物的福利作为考虑因素。乌克兰曾有一批猪,就因连续运输了60多个小时,被法国拒收,理由是中途未按规定时间让猪休息。
前两年我国的“食人鲳”事件,当时的国际动物福利保护组织就发表了一份言辞激烈的声明,呼吁中国有关方面必须将被列入“黑名单”的“食人鲳”尽可能地退运或者退货,或者对其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与中国的水产品贸易。
2004年某网站报道了河北某村皮草市场内对动物的残酷折磨,披露了貉、狐狸等动物被残忍活剥而且被剥皮的整个过程。此事被曝光后,一些国际动物保护组织开始关注中国的毛皮行业并呼吁欧盟立法,禁止我国毛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因此我国完善相关方面的动物福利立法以应对新的国际贸易形式也显得十分迫切。
不是为了动物权利 笔者认为动物福利立法不是为了动物权利。动物福利主张的是善待动物,并不反对利用动物。相反地,动物权利主张只是善待动物是不够的,动物权利要求的是放空笼子,而不是扩大笼子,即主张废除利用动物,废除动物的客体地位,主张人与动物平等。首先人与动物不可能真正平等,动物是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动物的客体地位无法改变,某种动物威胁到人的利益时,人类必然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其次权利这一概念从其起源和本质含义看,它反映的是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利益关系,是利益、义务和责任的统一。虽然权利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但是要把权利扩展到人之外的存在物上却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作为”权利“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意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动物显然不具有。最后所有动物权利的主张都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我们无法得知动物的真正意思。
仍然是为了人类的利益 笔者认为动物福利立法仍然是为了人类的利益。环境问题的出现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已经使人类认识到人与环境、人与动物是一体的,环境的良性循环、物种的自然繁衍都影响到人类社会的正常发展,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应当和谐相处,因此关心动物福利实质是关心人类自己。给予动物更好的生存条件,可以保证动物产品更安全,从而保障人的安全;动物生存环境良好,也可以避免疾病的传播;善待动物,还可以培养社会大众的爱心,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对生活质量、美好环境、文明风尚的需求不断提升。而动物饲养暴露出十分严重的动物福利恶劣问题,有残忍手段饲养、屠宰问题,有住舍肮脏、拥挤、黑暗造成动物日常生活痛苦问题,也有违背动物自然需求的饮食问题等等,而这些问题首先直接影响动物产品的安全,进而威胁公众的健康,甚至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
还有甚者,以极其残忍手段虐待动物来宣泄自己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如硫酸泼熊、虐猫事件等,已经引起社会大众的愤慨。残忍虐待动物的行为如果不受到遏制,将不利于社会文明风气以及爱心的培养,将会使人们的心灵麻木,同情心弱化,甚至滋生残忍犯罪心理。
当然动物福利立法需要考虑国情,目前在我国需要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因为我国经济发展尚不如发达国家,给予动物过多的福利,会增加人的成本,影响人的利益。同时还要考虑到执法的成本,有限的执法资源首先应该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如涉及到公众的健康,影响到社会公序良俗等,因此动物福利立法需要进行利益平衡。但并非所有对动物的关照都会导致经济成本的增加,如禁止残忍对待动物。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对动物福利立法简单地否定,也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而是应该认真仔细研究,平衡各种利益,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动物保护立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