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重判15年,二审认定证据明显不足发回重审,一件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却久拖不决,以涉黑被捕的被告人,背着贷款诈骗的罪名已被关押了近1年半时间。
还有一系列令人费解的谜团:法院认定的贷款诈骗案,作为“受害者”的金融机构为何认为被告人无罪?同一案子在不同地方的同级法院,为何有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多名法律专家认为无罪的被告人为何被判刑15年?举报人反映,在这一系列谜团的背后,是极个别政府官员干涉司法的阴影。
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彻查,不应让无辜者蒙受冤屈,更不能让司法公正蒙受屈辱。
作为“受害者”的金融机构认为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赵世金是石家庄金星保温瓶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凤阳金星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3月,赵世金先是以涉黑罪被捕,后改为因涉嫌贷款诈骗被拘留。同年11月,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赵世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全椒县信用社贷款18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36.2万元贷款未归还,构成贷款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欺骗手段,构成合同诈骗罪。赵世金一审被判刑15年。今年5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原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定远县人民法院(2007)定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为筹集资金买林场,赵世金在合作伙伴滁州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商贸公司房产做抵押,向全椒县信用社贷款180万元。信用社工作人员明知贷款文件不符合手续,依然向赵世金发放了贷款,并同时要求赵世金以林场采伐证作担保。法院认为,赵世金提供虚假文件骗取贷款,案发时尚有部分贷款没有归还,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全椒县信用社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调查者:“老赵一直在还钱,按期结息,有时是他亲自来还,有时委托他人来还,凭什么说是诈骗贷款呢?信用社发放贷款,抵押物是赵世金提供的林场采伐证,而非法院认定为虚假文件的房地产相关证件。我们认为这笔贷款很安全,老赵完全有还贷能力和还贷意愿。类似的延期还款在银行业务中很常见,如果说赵世金是贷款诈骗,那么,银行每年的贷款有很多都会延期,难道都是贷款诈骗?”他说,他曾是赵世金办理贷款的经手人之一,当时全椒信用社与赵世金业务往来频繁,很信任赵世金。赵世金2005年获得贷款后,当年内即还款20多万元,后因企业资金缺乏,赵世金提出了延期还款申请,信用社也批准了。后因赵世金投资企业亏损,没能全部还清。
他还告诉调查者,一直到赵世金被公安局抓起来的前几天,赵世金还在与银行结算利息,他与赵世金商量如何还清贷款,赵世金说已经找到了一些经销商借钱,过几天从石家庄回到安徽,再向其哥哥赵世来借100万元,就能还清了。法院判决书显示,赵世金最后一次结算利息是在2007年2月3日,滁州市公安机关批准立案时间是2007年2月13日。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司法监督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曹锋说:“赵世金一直都在还款,这说明赵世金没有诈骗贷款不归还的主观故意,缺乏这一要件,贷款诈骗无法成立。”他认为,贷款诈骗必须具有主观故意的要件,即贷款人主观目的是不想还款,贷款后进行挥霍、藏匿,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而赵世金是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工厂有数千万元资产。赵世金为了企业扩大再生产向银行贷款,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没做到按时还款,并没有出现逃避、藏匿等恶意拖欠行为,延期还款是企业资金周转紧张造成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赵世金在信用社贷款和林场买卖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瑕疵,但这些问题都只是商业上的纠纷。
明知“上当”还要签订合同的“受骗者”? 定远县法院一审查明,赵世金与张正根合伙购得林场后,将部分林场卖给江苏溧阳市天惠木业公司惠元林。后木材价格上涨,张正根与王培成等人要求向赵世金购买林场,赵世金又与张正根签订林场买卖合同。法院认为,赵世金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隐瞒真相,以同一标的物与两家签订购买合同,骗取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高级检察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陈绪德说,检察机关指控赵世金合同诈骗的对象是张正根、王培成,其中,张正根既是王培成与赵世金交易林场的合伙人,也是赵世金把林场卖给江苏天惠公司的合伙人,对林场竞买、与天惠公司签订合同销售全过程知情。此外,根据赵世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赵世金特意告诉过王培成,树林已经卖给别人了,不存在欺骗行为。赵世金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没有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且有证据表明赵世金曾多次与天惠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因林木价格上涨未达成结果。赵世金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在公安干了10年,检察院干了15年,从来没见过这么离谱的判决,明显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陈绪德认为,对一些疑难案件,看法不同很正常,但最后要以证据和事实来决定对错。在赵世金案件中,一些明显不构成犯罪的事实被认定为犯罪,其中肯定有隐情,而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一路绿灯,很可能有人从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杜非说,早在2007年1月8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将赵世金与惠元林的合同纠纷定义为经济纠纷,而非经济犯罪。同一个案件,作为同级法院的定远县人民法院却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
这位管了一辈子律师的老司法,此次做了一回律师,通过他为被告的二审辩护,案件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当天开庭时,滁州中院的领导几乎全部到庭。庭审结束后,当地一位官员意味深长地告诉旁听的一位记者:“正义要靠大家一起来维护!”
地方行政官员涉嫌干预司法公正 民营企业亏损倒闭 在赵世金案件中,少数地方政府领导多次干涉司法部门办案。滁州市一名主要领导不久前特意将赵世金的哥哥赵世来找到市长办公室谈话,直接过问了赵世金案,并给定远县有关领导打了电话。赵世来告诉调查者,该领导还告诉他是举报人谭某某最先把举报材料给他的。该领导还说,赵世金要想立功赎罪,只有举报其他人才可以减刑。赵世金和全椒县信用社不熟识,是他的姓沈的合作伙伴介绍的(沈某家人在滁州市政府任重要职务),赵世金可以举报沈某。他给定远县领导打电话要求重判。
由于目前赵世金仍在看守所,赵世来说很难和赵世金见面,无法把这个消息告诉赵世金。该领导建议赵世来在书信中暗示赵世金举报合伙人沈某,如果不举报,赵世金还可能有新的罪名,会遭受更重的刑罚。调查者与该领导电话联系后,他说确实曾将赵世来找去谈话,谈话过程中提及了自己曾给定远县打电话过问该案的情况,但他是要求定远县依法办案,而不是从重处理。
辩护人律师张鹏说,滁州市公安机关办理赵世金案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刑法规定,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时,应先进行审查,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后,应当立案。然而,2007年2月13日,滁州市公安局仅仅凭一份没有举报人签名的举报材料,未经任何调查取证,即行立案,明显违规。据张鹏调查了解,该举报人谭某某和滁州市政府一些领导“非常熟悉”,她和赵世金一直有经济纠纷,举报赵世金有报复嫌疑。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人员说,他本人认为该案不构成起诉,但迫于上级领导压力,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不得不起诉。在他办理该案过程中,有的领导干部多次给他打电话,要求对赵世金尽量从重判处。
该案已导致赵世金在石家庄的金星保温瓶工厂倒闭。赵世来告诉记者,2007年3月初,滁州市公安局突然将赵世金从石家庄的工作岗位抓回滁州。之后,有400多名工人的石家庄金星保温瓶厂倒闭,有1000多名员工的凤阳金星保温瓶厂也亏损上千万元。
陈绪德认为,赵世金案在滁州市范围内审理受到的干扰很大,难以做到司法公正,只有安徽省直接审理该案或异地审理,错案才能得到纠正。赵世金已被关押1年4个月了,此案不宜一拖再拖,否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给社会和谐带来不安定因素。他建议,安徽省有关部门应成立调查组,严查幕后隐情,对一些违法乱纪、以权压法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查处,绝不能姑息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