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8日讯记者李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近日由国务院颁布。该条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国家将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同时,条例确立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制度,特别是明确规定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该条例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形式之一。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的工程质量,条例明确禁止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境内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明确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
条例还规定,商务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对外承包工程中,侵犯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条例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商务部的许可,而用人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并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及时存缴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外派人员的报酬、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以及依法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