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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2年前被收审莫名失踪 警方称早已放人(图)

图为:周天保、周兴明父子在房县法院门口
图为:周天保、周兴明父子在房县法院门口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本报记者吴昌华

  12年前,房县青年周兴兵被谷城县警方收审后莫名失踪,今年5月被法院宣告死亡。周家以谷城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索赔60万余元。昨日,此案在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996年6月10日上午,周兴兵(当时22岁)搭便车从房县前往襄樊途中,在谷城大峪桥与人发生争执,砸坏汽车玻璃,被原大峪桥镇派出所收审。同月17日上午,周兴兵的父亲周天保、弟弟周兴明等人按谷城警方通知,前往交纳罚款领人,却被告知周兴兵已经放了。


  12年来,周兴兵再也没有出现。此案谜团重重,其结局如何?引起当地广泛关注。

  谷城警方:我们把人放了

  周兴兵的弟弟周兴明,家住十堰市房县军店镇。12年来,他一直为哥哥的事四处奔波。

  记者从周兴明手上看到谷城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调查材料,该局认为,民警确实在对周兴兵解除收审放行手续上有不完备之处,但不存在被大峪桥派出所办案人员和收审所工作人员打伤、打死的问题。

  谷城警方调查材料写道:

  1996年6月10日上午,谷城县公安局大峪桥派出所副指导员龚山一接报警:“有一男子挥舞菜刀砸砍路过的汽车”,将该男子抓获带到派出所审查。该男子名叫周兴兵,生于1974年12月,系房县军店镇村民,他将路过的汽车驾驶室的一块弧形玻璃、各种仪表数块砸坏,共计损失800元。

  6月11日大峪桥派出所办案人员用电话与房县军店派出所取得联系,请其通知周的家属,带800元作为赔偿砸损车辆的损失。6月13日,大峪桥派出所依法对周办理了收容审查的法律手续,由民警将周兴兵送往该县收容审查所关押,并将收容审查通知书邮寄给周兴兵的家属。在收容审查期间发现周兴兵不遵守监规、不服从管理,精神异常,且涉案金额较小,于同年6月15日决定解除收容审查,但直到6月15日晚周兴兵的家属始终未赶到谷城,在这种情况下,6月16日办案单位到县收容审查所对周办理了解除收审法律手续,将周兴兵放行,被砸坏的汽车损失一直也没有赔偿。

  周家:公安局应对此负责

  周兴明告诉记者,哥哥周兴兵是1996年6月8日离家的。11日清早,周兴明坐了4个多小时的长途客车赶到谷城县大峪桥。下午4时,周兴明找到大峪桥派出所,在院子里见到周兴兵。“我哥被铐在树上,他告诉我,当时他在路边想搭顺风车,别人不同意,吵了起来,他一怒之下就把车玻璃砸了。”周兴明说,“警察让我拿钱来赔,就可以领人。”

  当时周兴明没带钱,只得回老家筹钱。17日清早,周天保、周兴明父子带了1500元钱赶到大峪桥派出所。

  “派出所说周兴兵已于昨天下午从收审所放了,因为他有精神病,不能关。我们连忙赶到收审所,收审所说是派出所出手续放的人,让我们找派出所。”周兴明说,不知道哥哥是不是真的被放了,下午,他们找到谷城县公安局信访部门,一名姓李的科长说:“人已经放了,如果别的派出所发现这个人,我们再通知你”。

  此后,周家多次往返于大峪桥派出所、县公安局、收审所,甚至殡仪馆,始终问不到周兴兵的确切下落,6月19日,他们只得回房县,等待周兴兵回家。

  谁知此后周兴兵一直没有回家。周家人先后到保康、竹山、竹溪、郧县、郧西、老河口等地寻找,均一无所获。这让家人怀疑周兴兵是不是出了事?他们认为谷城警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2006年底,周兴明在武汉找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华峰。江律师认为,“按程序规定,被收审人离开收审所时应该有完备的放行手续,如由本人或家属签字、公安机关应有存档。但公安局拿不出任何书面凭证证明放了人,公安局也承认"交接手续没办好",这表明公安局存在过错,家属可以索赔。”

  庭审3小时原被告交锋两大焦点

  昨日上午8时30分,此案在房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

  周兴兵的父亲周天保作为原告、周兴明和律师江华峰作为原告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谷城县公安局法制科一名副科长和一名来自襄樊市的律师代理被告出庭。

  焦点一:能否证明放了人

  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对周兴兵被抓获一事基本不存异议。

  原告代理人江华峰律师提出,被告释放周兴兵没有合法、充分的证据——仅凭一份自己出具的“解除收容审查决定书”,以此证明自己合法有效地释放了周兴兵,这在逻辑上缺乏说服力。况且,被告所提交的关于释放周兴兵的文书上没有周兴兵的签字,也没有其它的旁证。行政诉讼的最大特点是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仅举出这一形式不合法的孤证,不足以证明被告放了人。

  对此,被告称:在审查期间,周兴兵对讯问不配合,不签字,所以文书上没有其签字,但这并不能说明答辩人(即被告)收审及放行错误。

  焦点二:宣告死亡该不该赔

  被告还提出:周兴兵的宣告死亡只是法律关系上的一种拟定状态,并不是《国家赔偿法》中的身体死亡的概念。事实上,现在并不能排除其仍然活在世上的可能性。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及家人12年来天天盼望周兴兵出现,绝不愿意看到儿子死亡的事实。民法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就在于结束长期失踪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到保障,才能够使原告长达12年申诉、信访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获得依法解决的途径。另外,《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身体死亡”的用语,该法也没有规定宣告死亡不是死亡,也没有规定宣告死亡不属于赔偿范围。

  上午11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次开庭。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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