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规模庞大的“人肉搜索”在网络上展开。王菲和所谓“第三者”的照片、工作单位和地址、家庭人员状况、个人电话号码等信息被不同网友不断详细地披露在网络上。有网友自发组织到姜岩生前居住的小区也就是她自杀的地点进行祭奠,更有网友在王菲父母家的大门前写满“逼死贤妻”等字样。
人肉搜索搜出网络暴力第一案 女白领姜岩的自杀引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姜岩的丈夫王菲不堪“人肉搜索”的骚扰,以泄露个人隐私为由将三家网站所属单位告上法庭。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由于被告王菲不同意和解,法院将择日对案件作出判决。
A 2007年12月29日,姜岩实施了第二次自杀计划,在其跳楼身亡后,网友将姜岩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她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博客打开…… 2007年,姜岩、王菲夫妇之间的关系出现了问题。姜岩认为丈夫与另一名女性关系不正常,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岩在自杀前的两个月将自己的网络博客关闭,但始终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博客中记载了她自杀前的心路历程,其中涉及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她还将王菲和所谓“第三者”的合影照片贴在了博客里。
第一次自杀(未遂)前,姜岩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了网友,并委托对方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实施了第二次自杀计划,在其跳楼身亡后,网友将姜岩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她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博客打开……
不久,姜红在论坛上发表了《
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讲述了姜岩、王菲的故事,其中涉及王菲的姓名以及姜岩和王菲居住小区的具体名称。文章一经发表立刻引来网友的广泛关注,许多人通过网络以不同形式对姜岩表示同情,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声讨、谩骂。
此后,一场规模庞大的“人肉搜索”在网络上展开。王菲和所谓“第三者”的照片、工作单位和地址、家庭人员状况、个人电话号码等信息被不同的网友不断详细地披露在网络上。
有网友自发组织到姜岩生前居住的小区也就是她自杀的地点进行祭奠,更有网友在王菲父母家的大门前写满“逼死贤妻”等字样。还有网友打电话去王菲所在单位要求讨公道。由于担心社会影响,王菲的单位不得不在天涯社区发布“开除声明”,指出王菲及其“第三者”已离开公司。
应该说,姜红是通过网络发布王菲个人信息的源头之一。“事情发生后,王菲之所以没有起诉姜红,是不愿与姜家的关系更加恶化。”王菲的律师张雁峰告诉笔者。
张雁峰说,还有些信息是网站自己制作、发布的,如“北飞的候鸟”就制作、发布、传播了大量侵权信息,大旗网制作并发布了对姜岩姐姐的采访内容。有些信息是网友通过网站发布的,但网站作为网络信息的载体,有义务对网站进行管理。
B “人肉搜索”与传统的搜索引擎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回答问题的不是计算机而是人,搜索的内容可以五花八门。 “人肉搜索”的概念来源于某网络论坛。论坛有一种虚拟货币叫做Mp,提问题的人往往会用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那些惯于通过回答问题赚取Mp的人被称为赏金猎人,他们看到悬赏问题的帖子后,会去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复在帖子里。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这就是“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
“人肉搜索”与传统的搜索引擎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回答问题的不是计算机而是人,搜索的内容可以五花八门。不过,有很多人觉得“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人肉”,这种印象来自于各种媒体对“人肉搜索”的报道,因为那些在现实世界中搜索真人的事件总能得到网友的关注。
2001年,有网民在论坛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声称此人是自己的女朋友,但立刻就有明眼人指出,美女的真实身份是一家大牌公司的女代言人,还贴出了美女的个人资料。这一事件被认为是“人肉搜索”搜索真人的第一个成功范例。
此后,搜索真人的活动逐渐流行起来。通常是一件事情在网上曝光后,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背离正常的道德观念,就会激起网民的愤怒。这些网民会利用网络强大的“人肉搜索”功能把当事人揪出进行道德审判。从2006年至今,“人肉搜索”可谓“战绩辉煌”,其中影响较大的事件有虐猫、铜须门、华南虎、“很黄很暴力”、天价理发店以及引发“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姜岩死亡博客”等。
C 每一个人在网络上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在网络上进行的“人肉搜索”,侵害的仍然是个人的隐私权。 “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在网上通过"人肉搜索"被非法披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网站涉嫌侵害王菲的个人隐私权。”张雁峰如是说。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也是个人隐私中的内容。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每一个人在网络上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在网络上进行的"人肉搜索",侵害的仍然是个人的隐私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对笔者说。
杨立新认为,“人肉搜索”第一案还涉及到有关网络监管义务的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护公众的人格权不受网友侵权行为的非法侵害。对于网友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审查的义务,如发现网友的帖子有侵权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没有及时删除的,则为侵权;如受害人或他人告知网站,有帖子涉及侵权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及时删除,未及时删除的也构成侵权。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人肉搜索"第一案”召开了专题研讨会。与会人员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间的价值取向,在处理案件时,应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应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此杨立新认为,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隐私权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一般而言,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以不侵害他人隐私权为界限,超出这个界限的,就构成侵权,是要负侵权责任的。但有两个理由除外,一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适当涉及到他人的隐私,不认为是侵害隐私权;二是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适当披露,不认为是侵害隐私权。尽管这两个抗辩都能成立,但都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也构成侵害隐私权。
D 寻亲搜索平台短期内收集了大量急救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消息,让寻找亲人的网友进行搜索。 其实“人肉搜索”不止“除恶”,还可以扬善。“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由于通信、交通的大面积中断,与家人失散的人们难以在短时间知道对方的生死及下落。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医院、报纸、网站以不同的形式,发布着遇难者或幸存者的信息,但这些杂乱的信息使用常规的网络搜索引擎难以有效查询,为此,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谷歌(Google)及时制作了专门用于寻找亲人的“人肉搜索”引擎。这个寻亲搜索平台短期内收集了大量急救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消息,让寻找亲人的网友进行搜索。这其中的消息有很多是热心网友用手机、相机等工具拍下图片传至网站,再由网站技术人员手工进行录入的。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管理等诸多问题。韩国和日本实行网络实名制,这个办法在我国是否可行,还需进一步探索。
“人肉搜索”相关事件
很黄很暴力
2007年12月27日,央视播出一条新闻,记者就“净化网络视听环境迫在眉睫”的问题采访北京市的一名小学生。这名小学生在镜头里说道:“上次我查资料,突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我赶快给关了。”新闻一经播出,猫扑论坛随即出现了多个帖子来攻击“很黄很暴力”这5个字,还有人制作了色情漫画图来影射这名小学生。有人发帖号召“人肉搜索”,最终这名小学生的家庭住址等私人资料被放到了网上公开。小学生的家长随后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谴责这种行为。
辽宁骂人女
在纪念“5-12”汶川大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因为网站的游戏区域被关闭,一名年轻女子便通过网络视频对此进行辱骂。愤怒的网友将视频链接到了天涯、猫扑等国内大型论坛上,并发出“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的“搜索令”。5月21日下午1时,辽宁省沈阳市公安机关根据网上提供的该女子信息资料,将其抓获并拘留。“人肉搜索”把“辽宁骂人女”无情地“揪”了出来,包括其本人及父母、亲友的详细身份资料等也被悉数曝光。(作者:刘兴) (来源:检察日报)